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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解读(八)
来源:区司法局网站 日期:2013-10-10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

工作方法有哪些

人民调解工作方法是人民调解区别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标志之一。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包括调解的原则、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的技巧等。

一、调解的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自愿、平等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人民调解的依据,尊重当事人权利是人民调解的法律定位。这三项基本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其次,应当在查明事实、明法析理、主持公道的基础上调解。查明事实是调解的前提,只有事实清楚,找准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并通过访问知情人、证人,实景再现等多种方式弄清事实真相,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要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矛盾纠纷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结点,让当事人认识、理解错在何处,自觉接受或认可人民调解员的建议。要居中调解、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不论当事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哪怕是自己的亲属、朋友,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能为谋私利或畏惧权势而区别对待,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更不得徇私舞弊,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二、调解的方式

调解方式是指开展调解工作所采取的具体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一是根据纠纷类型和当事人的特点指定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各种调解能手,纠纷发生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派有解决这类纠纷丰富经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如邻里纠纷,指定双方比较熟悉、信任的调解员调解比较合适;债务纠纷,指定精通法律的调解员调解更为妥当。纠纷当事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汉族也有少数民族,如在调解老年人纠纷时,指定德高望重的调解员调解,比指定年轻调解员更容易使当事人信服;调解少数民族的纠纷时,指定本民族的调解员,可以更容易消除当事人担心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疑虑。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影响大小、紧迫与否指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或者指定多名具有专长的调解员一起调解,以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纠纷群体化、扩大化、暴力化倾向。

二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员。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需要一个具有相对权威的、双方都认可的人来担任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各自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

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同事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等参与调解,这些人同当事人有特殊的感情关系、工作联系,邀请他们参与调解,更能够说服并取信于当事人,更容易促成纠纷的解决,案结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工作,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发挥各方面积极性,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以强化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和作用。

三是单独调解、共同调解和联合调解。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不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矛盾纠纷多采取单独调解方式,即由受理纠纷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疑难、复杂、涉及多方当事人且不在同一居住地的跨区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共同调解。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或者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如医患纠纷、道路交通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联合调解。

四是公开调解和不公开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采取不公开调解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秘密,特别是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时,往往会接触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采用不公开调解的方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采用不公开调解的方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定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如赡养、抚养、扶养、分家析产、虐待、侮辱、诽谤等纠纷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这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能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五是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民间纠纷类型多、范围广,既有公民、家庭成员、邻里之间因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传统民间纠纷,又有村民与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因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劳动争议等产生的的矛盾纠纷,这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不拘形式、灵活便捷,尽可能快速、高效率地开展调解工作。纠纷发生地是调解工作的第一现场,田间、地头、炕头等是开展调解工作的主要场所,能在纠纷现场就地调解的,尽可能就地调解,就地调解不了的,利用专门调解场所及时调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不安定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是人民调解的职责所在。

三、调解技巧

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式技巧和方法技巧。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情绪一般都不太稳定,调解员要针对当事人的性格、情绪等特点,采取不同的语言技巧,如对粗暴蛮横的当事人,要直言正告,使其恢复常态;对急躁不安的当事人,要耐心劝解,使其冷静下来;对忧闷痛苦的当事人,要婉言抚慰,使其得以心宽;对萌发轻生念头的当事人,要真诚开导,使其回心转意。调解方式技巧前面已经详细阐述。调解方法技巧主要包括“冷却降温法”、“亲情感化法”、“现场听证法”、“模糊处理法”、“换位思考法”等等。化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很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相互学习借鉴,为我所用,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如何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档案

人民调解工作档案,是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备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真实记录。人民调解员在完成调解工作后,应当将这些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档案和人民调解卷宗两种。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档案

调解工作档案包括:(1)调解网络组成人员名单;(2)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本;(4)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讨论记录;(5)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全年报表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6)矛盾纠纷排查分类处理原始登记;(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档案要按年汇总造册存档,一般应长期保存。

二、人民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由卷宗封面、卷宗目录、调解申请书(书面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和当事人谈话记录、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及底稿(调解简易纠纷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回访情况和办结报告记录、附卷材料等。这些材料由各调解组织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一案一卷,妥善保管备查,一般应保留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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