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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
来源:28365365 日期:2011-02-17
 

  一、公证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根据公民或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通过调查、核实,依法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办事,消除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隐患,并凭借公证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是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

  (二)公证的效力
  公证的效力指公证证明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对一定的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公证活动的法律后果表现是公证书,所以,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具有三种效力:
  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公证书一经公证机关依法制作即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对全社会都有约束力;第二,诉讼中公证书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予以直接采证,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三,公证书比其他文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不仅在国内,而且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其空间延伸至全世界范围。
  2、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国家法律做出这样规定,可以迅速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避免因诉讼带来的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如不履行公证程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生效。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需要公证,不办理公证手续,该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根据当事人约定,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我国公证机关的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公证处;省、地、州、市辖区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设公证处;林区、矿区、垦区,各类经济特区经过批准也可以设立特别经济区公证处。
  公证处设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他们领导公证处工作,并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根据业务需要,公证处还可以配备翻译员、办事员、打字员等各种业务辅助人员和行政工作人员。
  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处没有大小之别,也没有上下等级之分,它们各自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业务如下: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本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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